一分钟科普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
一分钟科普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
死缓是中国独有的制度,其全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说死刑等于开除,那死缓则相当于留校观察。
一般来说,死缓犯若在两年考验期内乖乖坐牢,此后会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不得少于25年。如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服刑不得少于20年。
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者还能继续减刑,但算上两年考验期,实际服刑不得少于17年。
只有那些冥顽不灵,敢在「斩监候」期间继续犯罪的极恶之徒,才会被执行死刑,如2009年呼和浩特越狱事件中的董某。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留这么个「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口子,主要是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避免冤假错案导致的滥杀无辜,同时给适用该制度的被告一次自首、立功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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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无法废除死刑,但又不得不回应全球废死浪潮的一个相对折中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