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尸体解剖
关于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① 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 因工、农业中毒或强烈性传染病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