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利说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聪利说法‖《民法典》之“霸座篇”
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颁布,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如学者所说,《民法典》以民字当头,法条的字里行间处处凸显以民为本的原则,也切实回应民众之关切。
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霸座的解读。
前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中国的铁路交通尤其是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但在铁路运输高速发展带动经济,带给人们安全、快速出行体验的同时。总有一些人不遵守规则,不买车票、“高铁霸座”、拒绝检票、甚至强行阻拦列车发车。
案例一
2020年1月2日,在一辆K1315次列车上,一名赵姓男子购买了河南驻马店到信阳的车票,但到信阳车站时,列车员提示他下车,可他拒绝下车也不补票,甚至对列车员动手辱骂,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旅客正常上下车,最终,乘警赶到事发车厢处置,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的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却遭到了女子的“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公安部铁路公安局2019年7月披露,全国公安机关在2019年上半年,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霸座占座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已对相关违法人员行政拘留9000余人。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霸座这种现象居高不下。其背后除有霸座人的蛮不讲理,亦有乘务员的无可奈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规定不明,除了严重情况下公权力的介入,很多时候被霸座人或者工作人员只能不断争论。
‘对霸座说不’,民法典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对‘霸座’的法律规制,落实到了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实际购买的票对号入座,不得“霸座”的义务,并且明确了霸座的后果,即补交差价、票款,如果不履行相应义务则会被“赶下车”;此条也明确了承运人(铁路部门等相关运输单位)的权利,对于霸座的旅客,有权加收票款、收取差价或者拒绝承运。
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占座霸座”行为由原来的宏观道德谴责升华至了具体法律规定。其第八百一十五条,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占座霸座”行为,针对“占座霸座”的旅客视为没有购票,需额外支付或补收所占座位的相应票价,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此种增加违法成本的做法,对于“占座霸座”的旅客能够形成很强的心理威慑,亦为客运公司合法处理占座霸座行为提供及解决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后顾之忧。
律师点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颁布之前,对于“占座霸座”的不文明现象,虽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相对比较麻烦,若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基本无法起到制止的现实效果。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使得乘客在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形成了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其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那么,“霸座”就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法律规定改变了长久以来我国《合同法》对于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违反“对号入座规则”等行为的后果进行规定的问题,增加了“占座霸座”旅客的违法成本,对被侵害财产权益人提供了有效保障。此外,通过法律明确化、规范化之后,可以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向更多承运人弘扬诚信与契约精神。
今后,如果再出现‘霸座’现象,被霸座人与客运公司可以共同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付霸座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