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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掐女商贩脖子(女贩被城管当街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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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管掐女商贩脖子(女贩被城管当街撕掉) 崔英杰难道不是正当防卫么? 去年12月12日,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我全程关注了

城管掐女商贩脖子(女贩被城管当街撕掉)

崔英杰难道不是正当防卫么?

去年12月12日,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我全程关注了这一不同寻常的开庭审判,并将网络上实时传播的庭审记录下载到了自己的电脑之中。事后,我还与几个经常聊天的网友,在网络上就此案的一审开庭情况,私下进行了几次各抒己见的讨论。其中,有两三位网友得知我一直是在中国基层政法部门从业,遂建议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预测一下判决的最终结果。对这种建议,我当即表达了婉言谢绝的意思。这是因为,我深知,在当代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一些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远不是所谓单纯的法律问题所能涵盖,它其实更广泛地牵涉政治、经济、社会乃至道德与文化领域的深层问题。所以,这类案件,不是主持庭审的法官,甚至也不是一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能够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自然,更不是我这种进入准退休状态的人所能预见判决结果的。像我们所谈论的崔英杰案,就显然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一直认为,崔英杰案在某种程度上,比当年孙志刚被杀案,更尖锐、更残酷、更血腥地触及乃至引爆了当代中国一系列深层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此案不仅引人深思,发人深省,而且,更令人对中国社会的走向忧虑和疑惧。

2月初,随着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临近,《南方周末》上有人再次谈论崔英杰案件,曲里拐弯地从法理上推测和期待崔案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受到此文的再次警醒,我便于2月6日夜,利用两、三个小时的时间,写了一篇约2000余字的短文,题目叫做《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并于当日深夜和次日上午,把这篇小文分别发到了自己在和讯网站、博客中国网站设立的个人博客之中,同时,还发到了经常去活动的百灵论坛、凯迪论坛、天益论坛、一起说论坛以及不经常去活动的新华网发展论坛。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这篇小文在上述网站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在和讯网站和博客中国网站,此文短暂地活了2、3天后,被网站编辑处了“极刑”,删除殆尽①;在凯迪论坛,它被编辑做了锁贴处理,被判“无期徒刑”,几乎看不到被解锁的可能②;在百灵论坛,它在一度引起网友热议之后,被编辑做了沉底处理,只有我这个作者才可以搜索到③;在天益论坛和一起说论坛,此文受到版主的高度重视,前者将此文作了精华文章处理,后者一直将此文放在论坛中各子版面上作置顶文章处理④。最使我深感惊异和激动的是,新华网的发展论坛深水区版面的编辑,居然将此文的标题做了红色醒目处理,并在将近一周时间里,一直将此文放在论坛的首页开放跟帖评论,其点击数早已过了6000,跟帖数则过了230⑤。

这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使我对崔英杰案的最后结果陷入迷思的泥沼而难以自拔,于是,我便把我这篇小文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和崔英杰的命运挂起了钩来。

我的社会阅历和政坛经历告诉我,对那些处我文章“极刑”的人,我敢肯定,他们都是些想要崔英杰性命的人。

这些人显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说的这段话:“崔英杰,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其实就是当代中国底层百姓的一个缩影。他把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审判崔英杰,从文化的意义上、历史的意义上,已经不是在审判一个人,而是在审判一个民族的道义和良心。”自然,他们也不会赞同我的这个观点:“崔英杰挥刀夺人性命是犯罪行为,可是,把崔英杰逼到犯罪深渊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谁来审判这个罪孽的制度呢?”如果由这些人来主导崔英杰案的审判,崔必死无疑。

那些对我的观点高度认同的人,从跟帖情况来看,占绝大多数,这些人都是些对崔英杰深表同情的人。

从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铁石心肠的人,看了都会萌发恻隐之心、同情之心,都会希望中国的法律和法院在阳光下运作的结果,是给崔英杰留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哪怕是判他一个死缓,也算是一种说得过去的仁慈。

综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华网对我这篇小文的态度,使我真正看到了崔英杰有一条活路可走的希望。

众所周知,新华网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就凭我这种与某些地方性主流媒体截然不同的声音,可以在这个党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里发出来,并被他们的编辑所重视,这本身就是个积极的信号。因为,据知情人告诉我,像和讯网站和博客中国网站这样的大型网站,他们的编辑不可能不知道,胡乱删除我这种合法言论的行为,其实是极端可耻的行为,如果不是迫于不可抗拒的压力,他们的编辑人员是不会去干这种“脏活”的。我想,就凭新华网上能继续读到我的这篇文章,他们的编辑人员如有一点点羞耻感,也会感到无以言表的耻辱或屈辱。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看好崔英杰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崔英杰获得极刑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有人非要我说出根据,我只能告诉他我的想象和猜测:我认为,中国的庙堂中,那些有良知的人会让崔英杰和准备步崔英杰后尘的李英杰、王英杰、陈英杰们都有条活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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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杰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李劲松律师,崔英杰已经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因此,一审判处死缓的崔英杰的最终判决结果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原文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崔英杰,男,23岁(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南侧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各老村16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雷,男,21岁(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阁,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许明,男,20岁(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348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玉利,男,24岁(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县,高中文化,北京雨辰视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健华,男,20岁(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土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6]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犯窝藏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英杰及其辩护人夏霖、李劲松,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赵文阁,被告人牛许明及其辩护人王洪普,被告人张健华、段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 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在天津的贾X X帮助崔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车、段玉利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英杰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知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也没有杀死李志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

崔英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崔英杰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还申请对尸体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雷不知崔英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张雷免除刑事处罚。

牛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许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三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进行阻拦,后持刀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场指挥人员李志强 (男,殁年36岁)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被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实施了犯罪行为,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藏匿地点,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

2006年8月12日3时许,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张雷了解崔英杰的情况时,张雷交代了其窝藏崔英杰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其他同案人。后被告人段玉利于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崔英杰、牛许明、张健华分别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崔公海(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们在中关村地区清理无照商贩,当行至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时,见李志强追赶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在追逐一辆城管执法车,他也跟着追这人,后该男子停下转身快步向他俩走来,当走到他俩身后时,李志强对别的同事说了句话,刚转过身,追车的男子扑过来,右手反握匕首,由上向下扎了李志强脖子一刀,就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崔公海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手持匕首杀害李志强的人。

2、证人狄玉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城管大队在中关村地区清理无照经营商贩,当车行至科贸电子城西北角,见有一男一女在路边经营烤肠,副队长李志强带领城管执法员将摊贩的三轮车按住,那名男商贩右手始终握着一把匕首,抗拒执法,与队员推搡,不让队员没收摊位,后几名队员将商贩的三轮车抬上她所驾车的车斗内,那名女商贩又哭又闹抓住三轮车的前,轮不松手,几名执法队员把女商贩拽离执法车,李志强站在她所驾车的右侧让她快开走,李刚转回身,那名男商贩跳过护栏手持匕首迎面刺扎李志强左侧颈部一刀,还把手一横,刀刃折断,男商贩将匕首把扔在地上转身跑进胡同。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狄玉美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手持匕首杀害李志强的人。

3、证人芦富才(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们治理中关村地区的无照游商,大约17时许,李队长带领他们 5个协管员巡逻至科贸电子商城北侧的胡同时,见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护着三轮车,李队长让这名男子将刀放下,这男子不让扣车,李队长拽住三轮车,那男子没抢下车,就往一个大院里跑了,李队长让他们将三轮车装上汽车,没一会儿,那名持刀男子又回来了,见三轮车已被拉走,就向李队长走去,持刀刺扎李的脖子后逃跑。

4、证人张建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16时许,他们与城管队执法时,当车行至中关村大街科贸电子商城北侧,发现有两个卖哈密瓜的新疆无照商贩,胡同口还有一个卖烤肠的男商贩,他们将一个新疆人的车没收,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特乱,回头见李志强队长站在路边,全身是血,脖子前面还在不停的喷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张建国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案发前在案发地卖烤肠的商贩。

5、证人赵乔然的证言证明:她父亲的朋友说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做保安员,平时摆摊卖烤肠,想找人帮忙,她也想来京打工,便于2006年8月10日下午到京。次日下午,她和崔英杰在崔的住处制作香肠,16时许,二人来到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摆摊卖烤香肠,后城管工作人员要没收他们的三轮车和香肠,崔英杰拿出刀威胁城管人员,不让扣车,城管人员将三轮车装上一辆货车,她在旁边哀求,拉着车不让运走,后她见崔英杰跑了,她站了会儿,也离开了现场。

6、证人贾奉祥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20时许,一个叫张雷的朋友给他打电话,称有个姓崔的朋友来找他,问他在天津的住址,还让他去接姓崔的。当日22时许,姓崔的给他打电话,约好见面地点后,他将崔带回单位的宿舍休息。次日一早,警察到宿舍将姓崔的抓走了。

7、证人范保山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1 7时许,他在科贸中心上班时听朋友说崔英杰将城管扎伤了。后他在一层遇见段玉利,就对段说:小崔出事了,好像是把城管队员扎伤了。

8、证人方文起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06年8月11日左右17时许,段玉利向他借手机,直到第二天早上,段才将手机还他,他的手机是西门子S65型。

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主路右侧车道。中心现场位于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由南向北主路路口停车标识线向南30米处右侧车道内。中心现场地面有长1.7米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把红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海龙大厦地下一层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办公室内停放一辆三轮车(系被告人所用),车斗内装有火炉、铁锅等物,物品下发现红色塑料刀鞘一个(已提取)。在海淀医院急诊室,从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尹肇江处提取刀刃一把,刀刃长10.5厘米、宽2.3厘米(据介绍刀刃是抢救李志强时从其颈部取出)。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8层名柜娱乐城保卫部监控室过道第79号更衣柜内提取到上衣一件(已送检)。

10、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6)第67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李志强颈前喉结左侧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道方向沿皮下浅肌层斜向右下,造成右侧头臂静脉破裂,进入右胸腔,止于右肺上叶,创道长为10厘米,李志强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颈部,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1、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2006)第274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极强力支持送检现场血迹2处、刀刃上血迹、上衣(名柜娱乐城保卫部监控室过道第79号更衣柜构)上的血迹为李志强所留。

12、执法工作现场录像证明:在查处崔英杰无照经营活动时,崔英杰先是持刀阻挠城管人员查处,又在执法车离开现场时,冲向执法车的情况。

13、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轮车、刀刃、刀柄、刀鞘照片,经被告人崔英杰辨认后确认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6年—8月11日17时10分,报案人崔公海报称其与同事李志强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执行公务时,一名男子持刀将李志强颈部扎伤,李因抢救无效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经调查确定崔英杰有重大犯罪嫌疑,后于2006年8月12日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将崔的朋友张雷传唤,张雷交待崔英杰找其称自己将城管砍伤,要借钱躲藏,后崔英杰携带牛许明和段玉利提供的钱财,去了张雷、张健华为其安排的藏匿地。当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佥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将被告人张健华抓获;5时30分许,在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万连别墅72栋5楼将被告人崔英杰抓获。2006年8月3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牛许明抓获。同年 9月1日9时许,段玉利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投案,公安人员即到北京市海淀区科贸大厦内将被告人段玉利带回审查。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及被害人李志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17、被告人崔英杰在侦查期间供述:2006年8月,11日16时许,他刚将摊位支好,城管人员来执法,要没收他的三轮车,他不让扣车,并拿刀威胁,后城管人员将他的三轮车装上执法车,他想将三轮车抢回,但执法车已开走,他未追上,很气愤,想教训教训城管队员,便持刀将最前面的城管队员扎伤。

18、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对于崔英杰的辩护人提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崔英杰所提他不知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的辩解,经查:视听资料及证人狄玉美的证言均证实,现场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在执法;案发时与崔英杰一起无照经营烤肠的证人赵乔然亦证实:“城管人员要没收他们的三轮车”,且同案人张雷、牛许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均证实,崔英杰曾对其讲:“将城管扎了”,故崔英杰的当庭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崔英杰所提其没有杀死李志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崔荚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崔英杰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崔英杰明知持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故崔英杰对其持刀刺扎他人颈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崔英杰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张雷不知崔英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请求对张雷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对于牛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牛许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是犯罪的人,还分别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帮助崔英杰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张雷、段玉利有投案的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张雷到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张雷免除处罚,对段玉利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张健华所犯罪行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段玉利、张健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牛许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段玉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雷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张健华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随案移送的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刀把一个、刀鞘一个、刀头一个、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俊燕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黄肖娟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 顾昕

书记员 张洋

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是怎么回事?

9月9日,当事女摊主杨漓对记者称,9月7日,双方因水果摊占道摆放问题产生争执,杨漓走在门口时,一个城管把筐子扔进店里。此时,杨漓情绪有些激动,便又把筐子扔了回去。随后,另一女性城管说,如果再扔出来就要收走筐子。

杨漓说完“收走就收走吧”后转身回店,不料就被一城管队员追打,当时她的眼镜被打飞,“脑袋也被打蒙”,随手抓起收银台上的物品来抵抗,事后“才反应过来自己抓起的物品是把刀”。

杨漓解释道,按照规定,占道经营确实是不允许的,但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情况来看。杨漓说,她所在的小区因是开放式小区,一直以来都有不少小摊小贩摆摊,因此形成了这样的风气。

杨漓告诉记者,此前执法人员要检查时,也都会告知,他们也都理解配合,把东西抬进去。但当天没有人给她说任何话,也没有所谓的口头警告。

扩展资料

女商贩称“家庭濒临崩溃”:

今年26岁的杨漓说,自己是四川人,老公是重庆大足人,有两个正在上一年级的小孩,一家人一直在重庆生活。2017年,杨漓和老公两人到涂山镇经营生鲜店,两个小孩则留在大足老家上学,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周末时杨漓夫妻两人会抽空回家看望。

9月7日事情发生后,夫妻二人并未将事情告知家人,但当晚,小孩在玩耍奶奶手机时,看到了流传在网上的视频。“因为我小孩也会刷视频,他就看到了,就坐在床上哭,对奶奶说‘妈妈被打了’。”

杨漓说,这件事对两个小孩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前几天,学校老师打电话告诉她,两个小孩在学校一直哭,还声称不想上学,想去医院陪妈妈。说到这,电话那头的杨漓哽咽了。

“我打电话安慰他们,说妈妈吃了药就好了,叫他们不要哭。”杨漓说,除了小孩,自己也很担心自己在浙江打工的母亲。“因为我妈有心脏病,晓得这个事情后情绪也很不好。”

杨漓说,出事之后,老公一边要照顾店里,一边还要到医院照顾自己,也很辛苦。再加上整个小区对此事议论纷纷,还有人传言说,自己要被告,要坐牢。夫妻两人的精神压力也很大。“我觉得整个家庭已经处在一个崩溃的边缘了。”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警方发布通报,女商贩系正当防卫,城管被行拘

广西一城管当街暴打女商贩,双方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

广西南宁城管当街殴打女摊贩的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我觉得双方都有问题,首先是女摊贩违规占道经营,而且影响城管的正常执法,扰乱了公共秩序。其次是城管没有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竟然在公众场合与女摊贩进行互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管谁对谁,错作为城管人员都应当理性处理这件事情,而不是当众进行动手,目前这两名城管已经被停职。

据了解,城管监察大队开展城管执法市容巡查的时候,协管员莫某以及雷某发现有两名女摊贩在使用三轮车占道经营摆卖蔬菜,而且这两人已经多次在该处违章占道经营莫某,雷某当即对占道经营人员进行劝离,可没有想到其中一名摊贩韦某非常不服气,而且对城管人员进行了推挤,于是双方就产生了肢体冲突。

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之后,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且对两名女摊贩进行耐心的劝解,对方才同意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是在后面又说自己的身体问题要到医院进行检查,目前民警已经到医院进行了相应的笔录。我觉得这两名女摊贩,不要以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逃脱得了法律的制裁。目前两名协管人员已经遭到了处理,也希望更多人能吸取教训。

不少城管人员在执法的时候非常的不人性化,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冲突,如果对这些违规占道经营的人进行好心的劝解,大家进行理智的沟通与协商,我相信就能避免矛盾激化,结果就是双方互不退让,作为协管人员认为自己有执法的权利,于是就高高在上,而女摊贩也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也不服气,结果一件小事闹成了大事。

南宁:两名城管协管员与违章占道经营摊贩起冲突,城管在此事中有无过错?

城管在这件事中确实有过错,解决此类问题应该文明执法,就算遇到蛮横不讲理的商贩,在没有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动手,不然就算你没有错,最终也会引起舆论。现在两名城管已经被停职调查,等事情调查清楚了,估计这份工作也保不住。

这件事的案发情况。

根据目击者透露,当时有两名女士正在路边摆摊,两名城管来到面前,用脚踢了一下三轮车,其中一名女子很不满意,用手推了一下城管。城管就反手打了对方,根据曝光的视频显示,当时城管正在用力锤打女子背部,被打女子只能双手抱住头部,之后城管直接把该女子推到一边,女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旁边还有一名妇女在叫喊着城管打人了。

后来警方来到现场,将涉案人员带回警局,经过调查得知两名女商贩经常骑着三轮车占道摆摊卖蔬菜。两名城管只想劝离商贩,却遭到了双方脚踢推操,其中一名城管受不了就对商贩进行了反击。视频中只拍到了城管打商贩的画面,却没有商贩主动打城管的画面,所以导致现在大部分人都站在商贩这边。目前被打女子已经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经过医生诊断,不需要住院治疗。

对于这件事我有何看法?

虽然城管执法,不应该动手打人,但两名商贩也并非毫无过错,摆摊是利己利民的行为,但也应该选对地方。不能够为了生意随便占道,万一出了什么事故,谁来担责。城管也是为了维护城市和谐,并不是故意针对谁,让你不要在违法地段摆摊,商贩们就应该尽量配合,如果城管真有什么违法行为,可以去举报,群众的眼睛并不瞎,别以为被打就能够掩盖过错。

重庆城管与商贩是因何事起冲突造成砍伤的?

在重庆南岸区一名执法的城管与店主发生激烈的冲突,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据知情人介绍,重庆城管执法大队正在开展市内环境整治执法,清除违规占道的情况,在整治的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与一名违规占道经营的女商贩发生争执,双方并扭打在一起,导致城管人员执法失控,一直追着女商贩打,最终女店主从收银台摸出一把刀进行反击,将城管的手砍伤,双方殴打的视频,也在网上传播,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

事情发生之后,当地警方迅速处置,也对此事做出了回应,该女商贩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警告处罚,而女子在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城管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该城管构成殴打他人的罪行,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也在处理中,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警方的通告为准,

城管殴打商贩也已经是老话题,而这种事情关注度也非常高,很容易引起网友的反响,而这些违规经营的商贩,大多数是弱势群体,起早贪黑也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都会对这些弱势群体下重手,很容易引起网上舆论,由于很多城管只是合同工,并没有正式编制,素质相对而言也并不是很高,所以在和群众沟通的时候容易出现争执和矛盾。

政府应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这样就会减少很多社会矛盾,虽然现在还有不少城管与商贩冲突的案例,但是相比之前也有明显的改善,很多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也越来越有素质,很少有暴力执法的情况,也希望我们的政府注意,纪要对违规占道经营的情况进行整顿,也要保护商贩的权益。

城管掐女商贩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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