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 5 幼女仍被“刀下留人”,是否太轻?
男子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 5 幼女仍被“刀下留人”,是否太轻?
最近,湖南高院通报一起令人血压升高的案例。
原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湖南某县某小学附近,趁着夜色,抄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进入校内,进入学校宿舍楼女生寝室。谌某某大发淫威,先后当众对三名女生(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女生(幼女)实施猥亵,其后,当他准备对第五名女生(幼女)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他逃离现场。
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理由:
1、被告人酒后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2、被告人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属于《刑法》法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谌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属于法定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量刑情节。
4、被告人之前就有强奸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在未成年人的学生集体宿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情节极为恶劣,应当从严惩处。
5、被告人谌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6、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情节如此突破人伦底线,且有强奸前科劣迹之人,最终法院仍然选择“刀下留人”,是否有违公众朴素的善恶认知,量刑过轻?
一、依《刑法》的确可以从轻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即被告人“坦白”属于法院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因素。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所犯强奸罪,涉及强奸猥亵5幼女,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有诸多从重处罚情节,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量刑,最终法院没有顶格以死刑处罚,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的“坦白”行为在量刑中还是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为自己保住了性命。
二、本案判处死刑是否更能彰显法治威慑力
首先,本案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较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我们可以看到,7个从重处罚情节中,本案被告就占据5个。而与此相对应,被告从轻环节仅有一个。
其次,与相似案例相比本案被告处罚属于偏轻
我们可以在网上检索到2012年时发生的“河南马进周性侵5女童案”,马进周有“猥亵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先后对郑州中原区5名女童进行性侵,5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仅9岁,最小的只有4岁。最终,法院认为,马进周“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而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我们可以看到,两案具有相似之处,同样是性侵5名女童,同样具有前科等从重情节,不同的是马进周最终判处了死刑。
最后,死刑与死缓虽一字之差但改造效果却天差地别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缓变更和减刑制度。根据《刑法》五十条、七十八条,死缓罪犯且没有被限制减刑的,两年考验期满后,最高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过历次减刑程序,实际最低只要服刑十二年了六个月即可出狱,也即,前后加起来理论最低只需服刑十四年六个月。对于这样一个多进宫的惯犯,真的能确保在十几年中改造好吗?真的能确保其出狱后不再祸害社会?
对这些,恐怕目前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只希望,类似《素媛》的悲剧不要再出现,愿祖国的花朵都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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